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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退出机制及用户权益保护问题浅析
2020/2/12 15:34:49

互联网企业退出机制及用户权益保护问题浅析

作者: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  蒲永

内容摘要

互联网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市场的需要,同时它也将在市场的浪潮中被不断选择,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将无法生存并面临退出市场的真实境况。然而互联网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客户群体的特别之处,使得互联网企业在退出之时所要考虑到的对象得到扩大,与传统企业的退出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例如组织清算的范围、用户权益的保护、纠纷解决的方式等等,这些都要求有一套完整的退出机制来实现,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得以完善。通过对上述相关问题的梳理,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互联网企业退出机制和保护用户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退出机制、用户权益保护

一、互联网企业概述

1.1互联网企业的定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了互联网服务的发展,导致互联网公司以互联网发展为主要业务。 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方式与传统企业不同,因此互联网本身具有更多的特征。因此对传统企业的定义不再能完全诠释互联网企业,必须对其进行一次全新的定义。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此类企业暂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不断创新,任何的定义都不足以全面的概括当下及以后的互联网企业形态。

现有的通说定义是:广泛的互联网企业是指利用网络平台技术提供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的企业;狭义的互联网企业是指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建立网站,并使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业活动的公司。

作者特此对互联网公司做出了广泛的定义:以互联网技术为主要生产方式,主要业务是开发互联网产品,提供互联网服务。而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统称为互联网公司。

1.2互联网企业的特点

1)首先,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属于技术服务类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为传统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自身并不生产任何的产品。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对象开始转变为普通的用户,例如以社交作为切入口,开发社交网站和软件,在普通用户之间搭建平台,互联网企业作为中间的桥梁,对双方的信息进行维护,提供各式的特色功能,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使用其平台进行沟通交流的用户,所以本质上仍然属于技术服务类企业。再例如电子商务的发展,物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淘宝、京东一类的企业,其本质依然属于技术服务类企业。

但是随着互联网业态的不断成熟,业务形态的多样化,也使得互联网企业从传统的技术服务类衍生出了产品开发类的企业,例如互联网工具类企业,互联网教育类企业,互利网金融企业,这类型的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将传统的经营模式拿到线上,形成互联网产品,再通过销售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取利润。

2)其次,互联网企业属于低门槛、高投入、高成长、高风险以及高回报的企业。

低门槛:是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产品的开发前期不用投入太多的资金,只要开发者具有成熟的技术,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即能够完成前期的工作,对进入的门槛要求并不是太高,因此也成就了许多互联网初创企业的成功;

高投入:是指当技术和产品开发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企业必定面临着营销推广的问题,此时便是进行高投入的时期,其实这一点也是和其低门槛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互联网开发本就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要想将企业的成果付诸实践,必定要通过广告的形式、互联网推广的方式将产品推向公众视线,此时只有通过资金的不断投入才能够真正增加产品的曝光度、打响产品的知名度,最终转换为用户流量,实现利润。比较知名的例子便是滴滴公司对滴滴APP的推广,众所周知,滴滴公司前期为了争夺快速出行的市场,通过引进风险投资的方式,投入了几十亿的资金来推广自己的滴滴软件,最终实现了在国内快速出行市场的占有优势。因此,互联网公司高投入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但随着整个企业的成长和成熟,企业的整体成本将逐步降低。

高成长:是指互联网企业一旦在资金及市场推广方面获得成功之后,企业的整个成长速度便会非常迅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大量的用户资源及资金回笼,这也是受互联网信息网络的“梅特卡夫法则”的支配

高风险:是指互联网业务所进行的业务多数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不确定性,公司开展的业务都是建立在对市场的基础判断和预测之后,对市场前景进行的一个预判,因此为了能够具有市场新颖性,能够更好地快速占有市场,新开发的产品一般都是市场上不存在的创新性产品,凝聚了企业所有的创新成果,同时市场的不断变化,以及突发情况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互联网企业一般都面领着较高的风险,当下互联网企业的生存现状也印证了这一点。

高回报:是指互联网企业一旦能够成长起来,快速的占领行业市场,获得用户的支持,企业便能够快速的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而且回报率也与公司的高投资和高风险成正比。

(3)同时,互联网公司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撑,成为整个企业的基础。

一般的传统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包括实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内部管理,设备的维护等等。然而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是建立在技术开发的基础上,同时其运转也是建立在技术维护上,企业的绝大多数的工作开展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包括日常业务的开展,用户数据的保存,系统运管和维护,客户服务的支持等等,都是通过在线远程服务完成的。因此没有强有力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互联网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将会陷入困境,无法开展任何工作。

4)同样,互联网公司属于长期持续运营的公司。

与传统企业的早九晚五和周末休假不同,因为互联网企业的业务都存在于线上,且是整个企业的生命线,只要在网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企业就会有业务、有工作,因此互联网企业不存在歇业的情况,必须时刻保证自己的产品或平台能够正常运转,整个企业类似一个长期高速运转的机器,永不停歇。

1.3互联网企业的分类

通过分析互联网公司的功能,互联网公司可以分类如下: 互联网视频和音乐公司,互联网社交通信公司,互联网流量公司,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和财富管理公司, 互联网新闻和娱乐公司,互联网教育办公企业,互联网生活工具公司,互联网系统硬件公司,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企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公司,网络游戏公司,互联网物流公司。

二、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退出机制异同

2.1企业退出理论

2.1.1企业退出的概念

企业退出是指企业法人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因其自身或外部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两种解释,一种指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在经过登记机关核准后,丧失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从而退出市场;另一种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销、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的重点是优化市场主体的质量,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引导或强制退出影响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合格且不遵守竞争规则的市场参与者。

2.1.2企业退出的方式

市场主体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

主动退出是指市场主体因内部原因(如停业,到期结算,合并或分立,破产等原因)根据其内部原因或投资者的意愿申请注销。因此,市场实体资格的丧失和退出市场是市场积极意志的体现。

强制退出是指被动退出,即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司法判决,市场主体被责令停止生产,暂停营业,取消或关闭。如果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特许经营资格(许可证)被撤销等,市场实体将被取消资格并且市场被撤销。

2.1.3企业退出的法律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企业的退出不仅与消除其主体的资格有关,而且还与保护许多债权人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有关,有时它还与公共利益以及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有关,因此,在退出过程中,国家干预的作用更加明显。尤其是国有企业退出时,对于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公营企业,政府可以采取经济援助等手段,防止其被宣告破产。管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组一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破产企业的上级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仅破产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其次,公平原则也体现在公平偿还破产债权上。关于破产索赔,无论债权人的性质和债权人的权利规模如何,它们都应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补偿。

3)民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当企业得到纠正后,其整改计划将由员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并将企业重组报告给员工代表大会。第二,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和决定涉及所有债权人利益的所有问题。

4)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我国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于国有企业,也及于集体企业,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按破产财产清算顺序,企业所欠税款优于普通破产申请,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此外,对企业破产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监督和制止其他企业的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保障国有集体财产的保全和增值。

2.2传统企业退出的重点

破产清算:《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上破产时,即债务人失去偿债能力时处理债务清偿的法律制度,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有财产,并公平地解决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特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宣告破产和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法律制度。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第二步是接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第三步是清理公司财产,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其次,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最后,清算组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第四步是接管公司债务;第五步是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清算账户;第六步是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第七步是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第八步是处理公司财产,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第九步是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十步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第十一步是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第十二步是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3互联网企业退出的特殊方面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企业不论在组织运转、市场构成和用户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这许多不同之处,因此相较于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在退出时除了要进行传统企业的清算之外,互联网企业在资本的退出、市场的退出及用户的退出方面都必须形成一套自有的机制。

2.3.1内部的清算

    传统企业进行清算时需要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由于其资产基本是有形资产,就算是知识产权也能够进行很好的估值,但是互联网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的资产除了办公设施设备之外,更多的是在运行中所形成例如公司网站、软件、用户信息、线上签订的合同等等之类的,这些资产有些是能够进行清算但是存在很大的难度,有的是暂时没有正确的操作办法,无法进行合理的清算,这就导致在公司破产退出时,不能顺利的完成清算工作,不能实现对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方利益的保护。

2.3.2资本的退出

传统企业由于设立的方式和企业经营的方式,使其不用过多的依赖资本的力量,而互联网行业不同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广自己的服务和产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其不得不进行长期的融资计划,我国现在的互联网公司大多是通过吸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因此在企业出现危机需要退出时,如何能够保护资本方的权益,营造良好的资本环境,资本的退出方式将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现在的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首次进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兼并和收购、股权回购、清算和破产的方式,我们这里讨论的就是,在互联网企业出现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资本退出具体应该进行的程序。

2.3.3市场的退出

当下互联网的热点话题已经从以前的社交和电子商务开始转移,互联网企业更加关注的是包括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型互联网业务,这一类型的业务与传统的完全在线上的互联网业务不同,开始走到线下,与用户的实际生活开始衔接,例如物联网和共享经济,发展成熟的企业通过大量的资本和实物产品的投入,从而实现线下市场的快速占有,然而一些没有成长起来的企业却成为了市场的抛弃者,它们在退出市场时由于资金的压力,无力再对是市场进行管理,或者很多企业直接跑路成为了“僵尸”企业,它们从前的市场没有了公司的管理也变得一团混乱,例如共享单车企业的破产导致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废弃单车,不仅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占用,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因此在企业准备退出市场的时候,一定要将市场的退出作为工作的重点,将市场的善后工作做好安排,保证用户的基本利益得到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得以维护。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势必会与用户及其他的主体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传统的合同能够通过现有的破产管理制度得以解决,然而对于很多通过线上途径签订的合同,例如用户服务合同,资金存管协议等等,由于涉及的用户群体庞大,且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难度很大,因此针对这一类的合同在企业退出时如何处理,采用什么程序处理,都需要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进一步确定。

2.3.4用户的退出

此处所说用户退出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在线的平台或者线下的物联网产品为用户提供服务,在企业退出时,如何能够让用户也能够尽快的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中全身而退,且不损害用户的自身利益。

互联网企业是一个用户组成的企业,因此在企业退出时对用户的处理应该不只是像对待客户和员工一样,而是应该主动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用户包括资金、信息和纠纷解决途径等在内的用户切身利益。在企业进行清算时,应该主动将用户的某些权益纳入清算管理的范围,并通过在线平台主动公示相关信息,保护用户权益。

三、互联网企业退出后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

互联网企业退出后的用户权益保护,首先就包括用户通过平台接受的服务的后续问题,在企业退出后,用户通过其平台所购买的有偿服务是否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是否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补偿用户的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互联网企业保有大量的用户信息,企业退出之后此类信息应该如何处理,如何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如何让用户放心企业对自己信息的处理,如果是可出售的用户信息,那么出售的渠道应该是什么,是否与有关法律形成冲突等等。另外还有用户在平台的存放资金如何处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对此类资金如何定性,如何进行返还,如此等等。

3.1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企业多以通过平台和第三方的形式开展业务,由于面对的用户是隐蔽不可见的,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业务和保证其他相对方的相关权益,当用户在其平台和产品上进行使用注册的时候,用户便被要求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身份证和手机号在内的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便不能正常使用相关功能。这样的方法确实能够避免某些不怀好意的人对其产品和用户进行破坏和侵犯,也能够在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候及时锁定相关人员,同时也便于国家相关机关和监管部门对用户进行管理。但是目前的现状看,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屡见不鲜,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企业面前几乎没有任何隐私可言,他们的产品可以随时随地自由的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整理,最后形成所谓的大数据,事实上,它们都旨在更好地分析和控制用户,从而提高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互联网企业所收集的如此之多的用户数据具体是怎么保存和管理的,用户一概不知,那么当企业准备退出时,用户的信息应该如何处理,现在暂时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例如社交网站和软件上,用户每天通过平台进行自己的生活展示,将自己最私密的信息上传,然而这些信息具体是怎么处理的,平台会保留多长的时间,这些信息的权利有哪些,互联网企业应该尽的义务是什么,仍需相关法规进行定性和规范。

3.2用户存放资金保障

互联网企业在前期通过各种渠道推广自己的产品的时候,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免费试用和低价奖励的方式,然而当产品逐渐成熟的时候,这些企业便会对用户进行各种的限制,同时推广各种的附加服务,需要用户进行资金的支付。很多时候平台为了能够吸引和留住用户,多会采用用户提前充值的方法,用户将资金提前存在平台上,后面产生费用之后直接扣除。那么这笔资金很明显属于用户的自有资金,将其放在平台上并不表示用户同意转移了资金的所有权,这里由于通过转账的方式完成支付,也不能适用现金的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此时用户依然是此笔资金的所有权人,只不过由平台进行保管,用户可以随时要求退还。

所以,当平台出现资不抵债进行清算的时候,应该将用户的此笔资金进行单独的定性,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也不属于企业相对于用户的债务,而是完全属于用户的资金,互联网企业不能将这些资金拿来作为自有资本清算偿还债务,应该在清偿企业其他债务之前主动提前返还用户的资金。然而目前针对用户资金流失的案例却不断出现,例如某某共享单车企业不能正常退还用户的押金问题,几十亿的用户押金不知所踪,用户申述无果,而企业也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其原因都归结于对用户资金的存管制度的不完善,没能提前预防到此种情况的出现,最终导致用户的权益受损。

3.3用户知识产权保护

现在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以前没有的模式被不断推陈出新,同时随着自媒体等形式产业的发展,用户可以通过很多的平台进行自我创作,形成自己的独特产品或者互联网形象,这些最后都演变成了用户的个人知识产权。例如用户通过写作分享的网站进行写作并定期更新,最终形成的完整作品自然由其享有著作权,再例如用户通过短视频分享软件进行短视频的创作,对最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些作品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分享之后,实际的著作权人很难能够自己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管理,完全要依靠平台的相关制度来保证自身的权益,而自己的作品的所有权并没有相关的证书的证明,一旦平台出现问题,互联网企业出现倒闭,不再对用户的作品进行保护的时候,用户的作品应该何去何从,用户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在出现侵权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证据,都是亟待解决的痛点。

3.4纠纷解决途径

互联网平台上的用户关系纷繁复杂,与一个用户进行接触的可能是个人,可能是组织,可能是各种类型的用户,纠纷每天都在发生,可能是在用户之间,也可能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因此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平台尚且正常运转之时很多问题都不能及时得以解决,那么当平台出现运转不畅,准备停转之时,这些问题又应该由谁接手,不可能出现纠纷都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这也确实存在很多不现实之处。

四、互联网企业退出机制的完善建议

4.1立法明确互联网企业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清算的范围

基于互联网企业退出与传统企业的不同之处,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企业的退出的时间点,即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是必须进行破产处理,同时需要对互联网企业退出的整个过程进行明确,通过立法将互联网企业在破产时所要经过的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和把控,不能让互联网企业没有完成相应的善后工作就匆忙注销。同时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要将互联网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严格划分,明确资产的类型和清算的范围,确保属于用户的资金不被侵占,保障用户的权益。

4.2出台关于用户资金和信息保护的具体办法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互联网平台用户的资金和信息保护纳入对互联网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例如通过建立存管账户的形式,要求互联网平台将用户资金及时存入存管账户,并由专门机关进行保管和利用,保证用户的资金不被挪用。对于用户的信息保护,出台用户信息保管办法,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并定期进行删除,平台应该定期将与用户有关的信息进行公示,保证用户的知情权。

4.3要求互联网企业清算的同时制定后续市场整理计划

由于互联网企业退出后留下了一个“僵尸”的市场,如果不及时对市场进行清理,必将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可以要求互联网企业在进行清算的同时,向清算主管机关提交制定的后续市场的整理方案,并承诺一定的期限将市场恢复到企业进入之前的大致面貌。如果企业不能提交完整可行的整理方案并顺利完成相关工作,应该将企业的破产程序相应延期,以保证破产的互联网企业积极正确的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4.4要求互联网企业清算的同时编制用户信息、资金和知识产权的处理方案

用户的各种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用户进行退出之时,不止要保证相关债权方的利益,更要主动积极对用户履行相应的后续义务。建议出台相关的办法,要求互联网企业在组织清算的同时,就用户的信息、资金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编制具体的处理方案,并由相关机关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像对市场的后续整理计划完成考核一样,在企业切实的履行了对用户的各项权益保障义务之后,才能最后核准互联网企业的破产注销申请。

五、结语

互联网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在面临着较大的时代机遇的同时,也承受着更大的市场竞争,互联网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退出制度的重要性又更加明显,因此需要出台更多的配套制度对互联网企业进行规范,同时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也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互联网企业的自觉性,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企业在退出时主动积极保障用户的权益,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善后工作,保证整个互联网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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