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7日,钟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再婚),2012年4月6日钟某某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拆迁住房过渡协议》,2014年7月25日,辖区街道办事处向钟某某交付了拆迁安置房。同日钟某某与周某(刘某某之子)签订了《赠与协议书》约定钟某某将该房屋赠与给周某,由周某支付房屋差价款30000元,并且钟某某将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周某,该房屋由周某一直居住。2014年8月5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钟某某签订《xx区住房安置协议书》。2015年12月14日,辖区社区居委会就钟某某生活、居住问题组织钟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周某、周某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调解记录记载“经周某承诺……,经大家共同商议决定如果周某尽到了赡养义务,钟某某所有的安置房一套由周某继承,若周某不履行承诺,钟某某有权取消房屋赠与”其后至2016年8月双方还进行过多次调解,2016年4月钟某某被其姐钟x接走送往敬老院。2017年2月钟某某去世。钟某某去世后其女儿钟某于2017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取消周某接受钟某某遗赠财产的权利;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费18000元;二、用钟某某遗产支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90000元;三、判决钟某某的安置房屋由钟某继承;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3月31日本所接受周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应诉并提起反诉要求:一,请求确认《赠与协议书》有效;二、由周某取得钟某某基于《xx区住房安置协议书》产生的取得房屋的权利;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5月25日本案本诉反诉经法院合并审理。
二、争议焦点
1、赠与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
2、调解记录能否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3、法定继承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1、取消周某取得钟某某基于《住房安置协议书》产生的取得房屋权利的权利。
2、钟某某基于《住房安置协议书》产生的取得房屋的权利由刘某某享有。
3、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支付补偿213500元。
4、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周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四、律师总结
1、本案中调解记录最终被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法院的理由是调解记录的形式虽然是对调解过程的记录,但记录上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且各方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本质上应为遗赠扶养协议,说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注重证据所反映的实质内容。
2、本案中法院认定周某未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即是居委会的情况说明。但我们认为居委会的说明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具体认定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周某未尽抚养义务的依据。
3、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周某的不利在于其证据太过薄弱,与对方提供的证据相比,在证据上处于明显的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