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永 李思源 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
[摘要]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对律师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课题。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全体律师都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序推进。本文将以城乡社区治理为视角,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思考律师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应有作为,并提出一些拙见。
[关键词] 社会矛盾化解 化解矛盾 律师 社区治理
社会矛盾化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都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需求下,我国社会逐步过渡到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社会矛盾特点的变化,使得律师日益成为社会矛盾化解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之必要
(一)法律工作本质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从事各个领域的专业性法律工作。从律师的工作内容来看,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从律师的社会责任来看,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总的来说,律师的工作内容和社会责任决定了律师与社会矛盾化解天然就是一体,律师是社会矛盾的“分流器”和“减压阀”,理应让律师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之中来。
(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专业优势
在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律师有三点专业优势。第一,在法律导向方面,律师实践经验丰富,对案件结果把握更加准确,因此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案件结果;第二,在信息传递方面,律师具有“法治思维”——即能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化解矛盾,因此可以作为人民政府和法院向当事人传递有效信息的中间媒介;第三,在专业支撑方面,律师永远以法律为武器,因此能让当事人获得全方位的法律知识支撑。
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易导致社会矛盾扩大化
社会矛盾的化解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而我国社会人口众多,公民素质层次不齐,绝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漠,在矛盾处理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当事人就会越级上访或造成突发性集体事件,进而导致社会矛盾不断扩大。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现行法律了解过少;第二,不能全面的看待法律,进而缺乏理性的认识;第三、信访不信法,不懂得如何应用自身权利;第四、存在遇事找关系不找法律的传统观念。
(二)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公信力不足
从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来看,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已经参与到了社会矛盾化解中来了,但是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以调解为例,第一,当事人双方通过律师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是需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进行司法确认。支付令需要额外收取费用,司法确认程序却繁琐、耗时长;[1]第二,律师事务所属于私人合伙企业,而人民政府及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它们的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对它们的信任程度不尽相同;第三,律师往往是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所以在进行调解时,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其信任度不够。以上这些原因使得当事人双方产生矛盾时,更可能会寻求于人民政府和法院,以此达成调解。
(三)尚未形成高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旧矛盾的消失亦会导致新矛盾的形成,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等多方面的矛盾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化解矛盾的人员也多类别,化解方法也各不相同,就导致了矛盾化解的复杂化、重复化,这驱使着矛盾化解手段的高质与高效。除此以外,东西部的差距、文化层次的差距、贫富的差距、公民认知的差距都在呼吁着高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出现。
三、基于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律师参与式矛盾化解机制
“枫桥经验”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枫桥镇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经验,其内容之一就是“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已经成为了新时代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向标,极具指导意义。基层矛盾是社会矛盾的源头,而社区矛盾又是基层矛盾的主要方面,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通过大量社会实践,深入社区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大量的有效经验,即基于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律师参与式矛盾化解机制。
(一)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物的发展总是循序渐进的,社会矛盾的出现也并非一朝一夕,为降低社会矛盾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就需要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此时,律师普及法律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以下面几点为主要着力点:第一,律所定期向社区安排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讲座,普及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相邻权、高空坠物、物业管理、垃圾分类等相关法律知识;第二,根据不同的群体,安排相关专业律师进行法律专题讲座,普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社区矫正群体等专项法律知识,比如普联法治小品等喜闻乐见的方式;第三,以律所为平台链接社区微信群,对各种常见社会矛盾普及合法合理化解之道。第四,律所协同街道、社区、派出所和司法所等基层单元自媒体为平台链接法治专题,对日常法律问题和社区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普法引导,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及时掌握和分析,并加以及早疏导。律师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居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遇事找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显著降低社区矛盾扩大化的概率。“普联普法讲堂”的普法实践曾被《四川法治报》专题报道,得到了司法行政和律协领导高度肯定。
(二)社会矛盾化解的双向支撑:“专业能力”与“情感导向”
律师事务所并非国家机关,天然就存在公信力不足的劣势。那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律师就更应该注重提升公信力。首先,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尖兵利器是律师公信力提升的源泉;其次,公信力的提升还需要律师具有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情感导向,即要融情于民,站在当事人双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兼具“法治思维”和“情感思维”的律师才能更加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其实,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诸多方面,除去法律专业问题之外的许多问题,律师或许还不及当事人。因此,律师更应不断学习提高,重视“内功”与“外功”的兼修。律所内部要积极组织法律专项培训和律师交流讨论会,不断提升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的矛盾化解能力。
(三)三线并进:高效灵活务实的矛盾化解机制。
将社会矛盾化解于源头,关键在于如何高效化解社区矛盾。首先,律师应注重社会矛盾化解的时效性,可以实行社会矛盾化解的三线并进。第一线,律师可定期到社区等工作值班,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第二线,律师要及时参与突发性事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化解纠纷,使纠纷化解步入合理合法的正轨;第三线,律师要积极辅助党政领导接访工作,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其次,律师应充分利用“三所一庭”联调机制,发挥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立案庭之间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不同优势。根据以上实践所得经验,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化解了“5·26恶性杀人案”、“龙湖死亡赔偿事件”、“凤凰山一号小区业主集体维权案”、“柏合新居”历史遗留问题等涉法涉访事件三十余件,充分展现该模式社会矛盾化解的有力与高效。
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之展望
(一)律师以职能优势,使社会呈现出法治的良好效果
“法者,治之端也”,律师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具有多重的职能优势。因此,应长期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使社会不断呈现出法治的良好效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律师可以为党委政府分忧,其直接参与社会管理,通过代理等方式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带入到社会公众之中,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不断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律师可以为人民群众解难,通过给群众提供有效法律建议,为群众指明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方法和依据,引导群众依法化解矛盾,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第三,律师可以为有关法律部门服务,律师前置性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为有关法律部门掌握了主动性,及时解决了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减少闹访现象,防止矛盾扩大化。综上所述,律师的参与使法律的工作秩序得到的有效规范和良好疏导。
(二)律师勇担社会责任,展现出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
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伴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和工作领域的拓宽,律师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正如前文所说,律师是当事人与人民政府之间的信息媒介,因此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可以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心连心的沟通之桥。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企业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说明律师队伍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不断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我们普联所在参与社区治理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堡垒作用。伴随着律师工作效果的不断呈现,律师将会获得更多的认可,律师形象也会得到不断的提高。
(三)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运行机制
为更加稳步的推进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运作,要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运行机制。总的来说,要坚持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坚持发挥律师专业性的优势。其次,还要从立法方面着手,关于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几乎还属于空白,要完善程序性机制,做到以法律为规范。最后,律师要结合自身实践与经验,总结出符合自身工作特色的化解经验,并不断更迭,使之跟上时代的步伐。唯有这样,律师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才能规范化、制度化,从而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行稳至远。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笔者认为,唯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区治理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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