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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普法|2020年初中国企业遭遇疫情之殇及破解之道
2020/3/5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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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

中国正处在一种前所未有的伟大而复杂的变革时期:社会资源空前丰富与分配空前不均相并存;民间政治诉求的强烈欲望与权力高压态势的加剧相并存;国际社会普世价值观的融合与对中国国家利益的挤压并存......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2020年初的中国,迎来了第一场对中国经济具有空前挑战的战役,内有新型冠状病毒之患,外有台湾蠢蠢欲动之患,中国企业的未来将何去何归?

2020年的春天,中国迎来了一场没有硝烟却更为恐怖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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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以肉眼可见的增长方式,席卷了我中华大地的每一寸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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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炎炎中华仿佛一夜间从风华正茂的强壮少年沦为了匍匐而进的耄耋老人。举国上下在党中央的带领下举步维艰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国家法定春节也从本应于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结束,但在接到了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后,各省市根据所在地疫情情况,均陆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延期复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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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旅游业、零售业、建筑业、酒店、运输业等尤其在第一、第二季度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截止2020年1月24日,根据全国31省份出炉的GDP数据:(以下数据出自各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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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零售和餐饮业为例,对比从2015至2018年除夕至正月初六的经济运行规律,2020年春节假期,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实现销售额可达1.1万亿元!但是,此次疫情导致了万亿规模的经济收入消失!!中国的金融体系在新年伊始便因这位不速之客“新型冠状病毒”的到来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老子曰:“祸兮福所伏,福兮祸所倚”。本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无疑是重大且不可估量的,纵观当今中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及影响力,这一重拳将是对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一严苛的环境条件下,中国经济可能催生新的生态及新的消费模式和商业模式。当下,中国民营企业的春天何时复苏且不论,当下亟待解决的生存问题恐怕应当提上企业发展的日程!以下,笔者将拟对普通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在特殊时期的“改革”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以尽绵薄之力。

第一,企业经营恢复的外部条件

    毋庸置疑,中国政府在本次抗击疫情过程中以较之2007年非典更具经验的手段,举全国上下之力,对疫情进行无死角的抗击并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这也不难预见疫情过后中国政府重新启动经济恢复的决心:推出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保证金融体系资金获得充裕的流动等刺激经济复苏的手段,顺利度过危机并使经济形势出现反转!

第二,企业生存的内部改革

企业能否为自保而单方降低员工薪酬恐怕是现阶段企业维持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上文国务院及各地政府出台的不同程度的复工延期通知可知,新年伊始,各行业均对疫情过后的工作方式进行了不同程度得调整。企业能否因工作减少为由而降低员工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人社厅(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的通知》其实是略有出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单位变更合同内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致协议无法履行,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的降薪本质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并未赋予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该条款的特权,故劳动者如遭遇工资下调情形,可依法提起仲裁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那么,在疫情影响下,企业下调工资标准到底是否合法?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系上位法,而人设厅出台的通知其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如遇法律适用争议,上位法的优先适用自不待言。疫情之初的薪资发放也毋庸置疑,但是如企业出现减产乃至停产的,就要细分具体情形了。分为超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劳动者能提供正常劳动和不能提供劳动两种情形。上位法并未就此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而且该部门规章亦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如遇超过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又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遇超过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简言之,如遇特殊情形,适用人社厅(2020)5号文,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费标准发放。企业也不必为惊弓之鸟机械守法,但同时也要根据相关规定仔细调整。

第三,企业高度重视的特殊背景下“工伤”的范围认定及工伤待遇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的认定首先应满足基本的“三工条件”,简言之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那么在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况下,所有行业的员工如在职期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能否适用“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通知系对特殊背景下“工作原因”的解读,其使用范围也仅限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遭遇感染情形下的认定,故 企业员工如不幸感染,是不符合法律及上述通知规定中的工伤认定情形,这对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企业,也许是一种侥幸,但是笔者在此依然要呼吁广大企业,购买社保系企业的法定义务,切莫遇到工伤事故后再作打算!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继2020年的这场百年不遇之灾后,愿中国企业以历史性变革的姿态重生!愿中国企业之树在历经洗礼之后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