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监督电话:13982115598(蒲律师)
【普联普法之疫情防控系列】企业复工前,工资待遇怎么发放?
2020/3/5 14:31:34
63
来源:

image.png

image.png

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笔者在《普联普法|在公司倒闭之前,我们可以做些什么?》一文中对劳动者提出了如下倡导。

image.png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倡导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image.png

为了方便操作,笔者做了一个《四川省“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工资发放参考图》,如下。

image.png

当然,作为律师,还是要解释一下这个图表的依据。

根据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image.png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截至今日,四川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是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


image.png